公检法司、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宗教、工会、银行、国税、海关、质检、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交流项目和人员,按中央归口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一、报批
属台办审批的赴台交流项目,被邀请人或团组接到台方邀请函后,应于赴台前至少3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由国台办审批的项目增加10个工作日),向同级对台工作部门提交赴台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赴台交流申请表(附件八,原件3份)。
2、台方邀请单位邀请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在台行程安排(2份)。
4、邀请单位背景材料:简介或章程,社团登记证复印件(2份)。
5、赴台人员名单(附件一,5份)。
6、《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二,省管干部3份、市管干部2份、区管干部2份、其他干部1份,另提交复印件1份给市台办存档),备案程序请参考佛组通〔2012〕77号文(附件三)。
7、*若参加研讨会,提供研讨之提纲(2份)。
8、*若是分散邀请的,大陆被邀请人员总名单(2份)。
9、*若参加国际性研讨会,需提供台方邀请单位政治保证函及他国人员名单,须分别列出: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外国(2份)。此外邀请函、行程表、背景材料、赴台人员名单等材料在原基础上增加2份。
10、*若赴台人员超过70周岁或健康不佳,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允许长途旅行之健康证明,医疗费保障证明。(正本1份,复印件1份)。
二、办理赴台人员《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
此证由台湾邀请方负责办理,下列材料仅作参考,实际以台湾邀请方要求为准。
1、《赴台人员名单》(附件一)
2、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附件四)(复印有效)
3、免冠白底彩照2张(要求:5×3.8cm,近照,脱帽,不戴有色眼镜)
4、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5、单位任职证明1份,用单位信笺纸
(内容:**同志,现任***,主管**工作,特此证明。<公章>)
6、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无毕业证可提供执业资格证)
三、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签注
取得赴台批件后,赴台人员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材料仅作参考,实际以出入境要求为准:
1、《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半年有效,由照相馆上传数字照片后提供,签名。或提供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旧证)。
2、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附件六,出入境领取或下载)(贴照片、身份证、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3、入台证复印件。
4、赴台批件复印件。
5、可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供委托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收取赴台批件原件1份,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入台证原件。
四、行前辅导及回程总结
赴台前由同级对台工作部门对团组进行行前辅导,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回程后将赴台交流总结——赴台时间、人员、完成交流项目情况及收获等,连同照片资料报送市台办。电话:83991142,传真:82360503。
附件一:赴台人员名单(公职考察交流类).doc
附件二: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doc
附件三:佛组通[2012]77号.tif
附件四: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台湾).doc
附件五: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参考范例).doc
附件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出入境).doc
附件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参考范例).doc
附件八:赴台交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