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9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