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拟举办的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